旧时汉族丧服制度之一。即降低一等服丧。如已出嗣为他人之后者,其为本生父母仅服齐衰不杖期,为祖父母仅服大功,为曾祖父母仅服小功,为高祖父母仅服缌麻,其他略同,均较原有规定(正服)降低一等。此外,如妾为其父母,已嫁女为其父母,诸侯女嫁与天子,大夫女嫁与诸侯,地位高于母家,为母家旁亲服丧,也皆降服。亦泛指从简治丧,缩短丧期。《仪礼.丧服》:“何以大功也?为人后者,降期昆弟也。”贾公彦疏:“为人后者,于其兄弟降一等者,故大功也。若钱,于本宗馀亲皆降一等也。”《通典.礼四一》:“引三国魏田琼《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议》:”诸侯女嫁为天王后,降其旁亲一等。”《五代会要.服纪》:“后唐同光三年七月,正简皇太后遗令曰:‘皇帝以万机至重,八表所尊,勿衣粗衰,勿居谅音,三年之制,以日易月,过三日便亲朝政。皇后、诸妃及诸王、公主,并制齐衰本服,以日易月,十三日除。中书门下、朝林院学士、在朝文武百官、内诸司使、及诸道节度观察防御使、刺史、监军、及前资官并寮佐官吏、士庶、僧道、百姓,并准本朝故事,降服施行,勿使过制。”清吴荣光《吾学录.丧礼门一》:“齐衰不杖期......为人后者,为本生父母;庶子之为人后者,为本生父母......其余本生亲属,俱从正服降一等。”参阅《新唐书.礼乐志十》“
五服之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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